简述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按照《物权法》第167条的规定,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债权人首先执行哪一种担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简述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按照《物权法》第167条的规定,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债权人首先执行哪一种担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