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案例分析37)2004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在甲的要求下,丙为甲、借款提供了保证。在丙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丙承诺为甲的50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限。2005年4月,贷款到期,甲没有按期归还贷款。2005年9月,乙银行没有向甲追讨贷款,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问:(1)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丙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限?为什么?(3)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1)合法。因为按照丙与乙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没超过保证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超过六个月。(3)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