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Y银行向B公司贷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A、B、Y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A公司将100万元交付给Y银行后,Y银行应A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张存单,存款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2年,并在存单中注明届时不论B-公司能否按期归还贷款,Y银行都将凭该存单向A公司支付。Y银行将该100万元转入了B公司的账户。但是,后来B公司破产,Y银行未能收回贷款本息。A公司于是要求Y银行归还资金。Y银行认为该笔贷款为委托贷款,银行并不负有保证贷款按期收回的义务。问:Y银行是否有义务归还A公司的资金?请说明理由。
Y银行有义务归还A公司的资金。就本案来说,在A公司、B公司、Y银行三方之间实际上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A公司、B公司、Y银行三方之间由于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而形成的委托贷款关系。就委托贷款本身来说,由于贷款人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金额等来代理发放贷款,因而,风险应由委托人自身承担,作为贷款人Y银行没有保证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但是,由于本案还涉及另一种法律关系,即Y银行在其向A公司出具的存单上注明“届时不论B公司能否按期归还贷款,Y银行都将凭该存单向A公司支付”,这实际上相当于Y银行为A公司的债权提供了保证。因此,Y银行作为保证人,在B公司破产时,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