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借款人法律地位的变化对贷款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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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借款人法律地位的变化对贷款合同的影响。

(1)借款人合并、分立时,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主体发生变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并后的企业承接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企业如果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对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同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提前归还贷款。(2)借款人内部实行承包制、租赁时,对外的法人主体通常并没有改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没有改变。但是,由于承包、租赁中容易出现承包人、租赁人的短期行为,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贷款合同中应当事先明确贷款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得到的保障,如提前得到通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贷款,等等。(3)借款人用全部或部分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合资经营时,从理论上说,借款人用资产换取了所投资的子公司的股权或者联营企业的权益,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的产权转让市场不发达,股权类的资产变现比较困难,银行拿着股权无实际意义。(4)借款人选行股份制改造或者重组,都导致法人资格的改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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