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1)政策性业务的剥离。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2)国务院指定项目的贷款业务。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4)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指导。《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