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客户的资金;(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6)违反保密义务,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客户的资金;(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6)违反保密义务,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