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此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甲银行见有利可图,随将拆入资金一半投资于股票市场,另一半借贷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7年10月甲银行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款。问:(1)甲银行在拆人资金的使用上有哪些违法之处?(2)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入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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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此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甲银行见有利可图,随将拆入资金一半投资于股票市场,另一半借贷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7年10月甲银行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款。问:(1)甲银行在拆人资金的使用上有哪些违法之处?(2)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入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

(1)将拆人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将拆人资金借贷给房地产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拆借资金的期限超过了一年。(2)《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拆人资金仅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除此之外不能将拆人资金用于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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