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某著名外资银行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分行,以下是该银行的一系列做法,试指出哪些做法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1)该行总行向分行无偿拨付了2000万美元的启动资金;(2)授权该分行在中国境内办理5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3)授权该分行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4)授权该分行在中国境内发行信用卡。
该外资银行的上述四种做法都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外国银行分行的特别规定,具体如下:(1)根据最低营运资金的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有其总行无偿拔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而该银行仅仅拨付了2000万元美元的启动资金,按照2008年的汇率计算,少于2亿元人民币。(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在中国境内吸收的人民币存款不得少于100万元,且只能为定期存款。该银行分行无权经营100万元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分行不得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分行不得从事银行信用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