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因与乙银行的支行丙有储蓄纠纷而起诉丙,法院民事庭以该案属行政纠纷而不予受理。问:(1)该法院的裁定正确与否?(2)支行丙是否可以作为被告而被起诉?
(1)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因为乙银行是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而不是行政机关,且双方是因储蓄关系而产生纠纷,该纠纷是民事关系,所以法院应该作为民事纠纷而受理该案。(2)丙虽然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为了方便银行系统的起诉与被诉,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联合决定规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各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债权债务,如果债务数额过大时,最终由总行承担责任。所以该支行丙可以作为被告而被起诉,拥有被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