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案例分析37)2001年4月,甲商业银行因行使对某公司的抵押权而折价800万元取得作为抵押物的一幢大楼,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2002年9月,该银行将大楼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见房地产业利润丰富,该银行立即斥资5000万元收购了丙房地产股份公司的51%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同时,证券市场正处于牛市,该银行为获取高额收益,也将1亿元资金投入股市。请结合《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之处。
本案中甲商业银行的违法之处有:(1)逾期出售大楼。《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2)向丙房地产股份公司投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房地产业、股票业、信托业及保险业等。(3)投资于股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股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