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对人民币的保护。
(1)人民币的保护。①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伪造和变造人民币。伪造人民币是指仿造人民币的形状、特征、色彩,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变造是指使用剪贴、挖补、涂改、正背两面揭开等方法,增大票面额或增多张数的行为。这些都是犯罪的行为,国法不容。②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③禁止使用伪造货币。如果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并且数额较大的,也属犯罪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杼准是“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④情节轻微的行为。对于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但情节轻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和第43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2)人民币图样保护。人民币的保护不仅在于禁止伪造或变造人民币,而且对于人民币的图样也要保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这一条款应当理解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在图书封面、杂志封面、商品外观设计或外包装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禁止用人民币的纸币装饰其他商品、生活用品或工艺品;禁止用人民币的纸币或硬币制作商品、生活用品或工艺品;禁止用人民币的纸币或硬币作为装修材料;禁止使用或焚烧人民币作为祭拜物品等。(3)禁止代币票券。《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