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某建行向某工行拆入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资金全部投入房地产市场,用于房地产业的开发。2009年3月桌建行收回房地产投资的本利后,才向某工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问:某建行在拆入资金的使用方面是否违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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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某建行向某工行拆入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资金全部投入房地产市场,用于房地产业的开发。2009年3月桌建行收回房地产投资的本利后,才向某工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问:某建行在拆入资金的使用方面是否违法?为什么?

(1)某建行在使用拆入资金方而存在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将拆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2)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本案中某建行拆借资金的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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