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某地支行职工联合开办一副食批发商店,向一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信用 社要求担保,该支行主要负责人刘某即以支行名义提供担保,并约定,如商店无力偿贷时,由支行负责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久刘某离岗,商店也因供求关系导致货物积压,贷款到期时,商店已因亏损严重无力偿贷,信用社遂要求访支行偿贷本息。支行新负责人以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参与商业贷款担保活动为由,认为该担保应属个人行为,支行无偿贷付息义务,双方遂发生纠纷。试分析本案中支行有无偿贷付息义务,贷款本息应由谁偿付?
(1)《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经营单位,没有商业客户,只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刘某以支行名义提供担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还规定,如果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中国人民银行就有义务偿还,所以支行新任负责人认为支行无偿贷付息义务是错误的。(2)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设有相应资金来履行这种义务,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由违反该法律的责任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中央银行本身作为一个政府整体,不为个人承担责任,所以刘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以支行名义提供担保,其责任应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士管人员”刘某负责偿还。偿还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迫索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