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B公司拒绝。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2)B公司应该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1)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第17条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冈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