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
(1)接管原因: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权益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2分)(2)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2分 )(3)接管决定: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被接管的业银行名称 ;②接管理由;③接管组织;④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2分) (4)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2分)(5)接管终止:有下列情形之的,按接管终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满前,该商业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