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措施。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答:该公司违反了以下向个环境保护制度:1.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这也是对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排污费制度规定的突破,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亚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征收的排污费-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2.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只要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造成大气严重污染都要实行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为两控区)。根据《国务院关于酸而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国函[ 1998]5号)的规定,两控区控制目标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小于4. 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国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时,对计划年度内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做出总量减排指标规定。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目标省市,由地方政府在核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削减指标的基础上按年度将限排总量予以具体分配。即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含两控区)实行排污许可并按排放总量核定收费的制度,而不执行一般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制度。4: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依照法律的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