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2)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基于生态学、伦理学理念的发展观(3)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报告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4)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考虑。二是“限制”及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5)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第二,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第三,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与传统的“发展”相比较,可持续发展在对发展概念的理解上更为强调更新人类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从而更新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各国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在全国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