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化肥厂的拒绝。理由是化肥厂并未故意将污水排入甲的农田,而是由甲主动引污水灌溉所为,故化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问题:(1)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由谁来举证?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何时?
答:(1)、化肥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就是说,损害的发生原因是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致害人则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此时,化肥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①可以以化肥厂为被告。②应化肥厂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2001)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弓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现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③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8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