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分别经营的鱼塘相邻,但有堤坝相隔。甲因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鱼苗成长的缓慢,甲看乙家鱼塘管理的有声有色,心生嫉妒,为避免自家鱼塘的损失,其看相邻附近有一化工厂,其排污渠道和自家的鱼塘排口有一个连接点,其趁机将该连接口打开,污水涌入自家鱼塘,造成鱼苗大量死亡,由于污水特别多,已经超过了自家鱼塘的负荷涌入乙家的鱼塘,造成乙家鱼苗大量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问题:(1) 本案中,甲的损害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本案中,乙的损害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甲的水污染是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害责任。依照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可以免责。(2)乙的水污染损害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依照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