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于2012年12月30日在贵阳开庭并当庭一审宣判。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并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案件中的分析检测费、诉讼费。此案对于今后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问: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其具有怎样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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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于2012年12月30日在贵阳开庭并当庭一审宣判。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并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案件中的分析检测费、诉讼费。此案对于今后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问: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其具有怎样里程碑式的意义?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做法是合法且合理的。2012年我国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只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尚不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对于无论检察院还是环保局都无法提起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有太多困难,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意义重大。但社会组织的弱势地位必须改善:如建立制度,保证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建立鼓励性措施,使得公益机构保持持续的诉讼热情等等。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一些行政手段难解决的环境问题。随着环保司法机制不断创新健全,今后将有更多环保社团组织或个人加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行列。民事诉讼法修订也许是一个崭新的开端。(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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