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手段和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局限性。
(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基本上都属于事后救济,这与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差距。(2)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通常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相符。(3)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属于分散救济,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
简述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手段和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局限性。
(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基本上都属于事后救济,这与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差距。(2)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通常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相符。(3)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属于分散救济,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