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在本质的表现形式,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与综合性四个方面。(1)社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特征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①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②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者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2)政策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3)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科学技术性是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4)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