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位于某河流入海口三角洲处,该化工厂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了海洋里。长久以来也没有发现对沿岸有什么危害,附近的居民也就不把此事放在心上。2013年3月,王某到此处旅游发现此事,王某长期以来热衷公益事业,于是王某将该化工厂告上法庭。问题:王某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该化工厂?
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只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尚不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王某作为个人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该化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