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坐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但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位于两厂附近的居民李某认为虽然化工厂和造纸厂的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但是仍然会对附近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李某遂向环保局提出拆除或者搬迁两厂的要求。问题:请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李某的要求不合理。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是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之一,只要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不超过排放(控制)标准或者行政许可的限度和范围,行为的影响未对公民构成可测定(计量)、可预判和可证实的妨害或者潜在风险的威胁,公民就有义务在行政许可的限度内对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予以忍受。化工厂和造纸厂的排污浓度均没有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虽然仍会对附近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但是在正常人的忍受范围之内。因此,李某的要求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