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A公司的环保设施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处理污染物。但A公司为了尽快完成订单,仍然正常生产,所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白马江,结果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在依法对A公司进行处罚的同时,要求A公司赔偿其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生态损失。但A公司认为环保部门要求其赔偿生态损失的要求于法无据。问题:环保部门是否有权要求污染者赔偿对国家造成的生态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2010年6月)中有关“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规定表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认同行使国家环境保护职权的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民事索赔的权利。环保部门属于行使国家环境保护职权的部门,因此,环保部门有权要求污染者赔偿对国家造成的生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