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存在较大差异。(1)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宗旨。(2)运用的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使用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反过来,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政府干预的全部。(3)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既是国内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等密切相关,远远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