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
(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中的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都是由《环境保护法》创立的。(2)《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环境与资源保护特别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基本制度之外针对单项污染要素和有害因素等迁移转变规律以及结合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方式、方法的特点予以确立,从而达到对基本制度予以补充的目的。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特别制度还可以上升为基本制度,它们也需要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式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