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众参与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公众参与原则,也称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它在推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功不可没。(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为了保障公众参与,推动环境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国务院环保部门还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章,对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与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为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包括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同时,也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以及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企业环境信息。(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目前,我国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虽然不如发达国家成熟,但是近年来也有许多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在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绿家园等。它们在代表公众维护环境权益,参与国家环境决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绿家园在中国水电建设决策的公众参与方面成效显著。(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司法作为公众权利与利益的最后防线,在保障公众参与方面也同样具有积极作用。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进程颇费周折,不过成效也还比较明显。一方面,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这将从根本上保障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另一方面,贵阳、云南、江苏等省市试点建立了环保法庭,并制定了一些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