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A市为了改善市区供电状况,批准电力公司在引水渠一级保护区100米内新建数十座高压线铁塔。许多居民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A市《引水渠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引水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禁止在引水渠两侧各水平外延100米以内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A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授权对该条进行了解释:该条例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包括对水质不产生污染或污染威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问题:对A市人民政府的解释你有什么看法?
A市人民政府的解释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需要优先适用上位法。(2)依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因此,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就属于违法,与是否对水质产生污染或污染威胁无关。A市人民政府的解释与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相违背,因此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