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答:由于土地是有限和不可替代的资源,而且一旦被破坏和毁坏又很难恢复其原有功能,因此国家必须严格控制各种建设土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对此,法律规定了下列措施:一、建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为了控制建设用地,特别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征地审批程序为了防止乱批和滥占土地,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按照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无偿使用往往会造成土地的大量浪费。为了避免由无偿使用造成的土地浪费,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除了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外①,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对多(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其主要措施有:(一)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二)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三)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四)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乡(镇)村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力建设用地的,也要履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