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每年的7、8、9三个月为黄海渔场的休渔期,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从事捕捞活动。2012年8月,A渔业公司私自组织5艘渔船在黄海渔场进行捕捞活动,被渔政监督部门查获。渔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确认,A渔业公司在2012年休渔期内总计出动22船次进行捕捞活动,获利367万元。问:A渔业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渔业法》第38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渔政部门可以没收A渔业公司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A渔业公司的渔具,吊销其捕捞许可证。此外,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本案的情况,A渔业公司以及对非法捕捞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A渔业公司可以判处罚金,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