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环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本质及其相较于民事诉讼的优点。
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本质上乃是基于福利国家、给付行政之理想和传统民事责任,通过行政权力的作用,避免诉讼程序的烦琐和迟延,尽早实现损害的赔偿,以收保护受害人之效,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以行政力量之长克服司法作用之短,尽量避免或减轻传统“私法自治”原则对环境受害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方面具有显著意义:(1)行政处理制度能够正视当事人间因社会的、经济的地位差异性产生的能力差异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现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2)纠纷行政处理程序所需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3)行政纠纷处理程序通常较为简便,有利于迅速而妥善地解决环境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