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环境侵权诉讼适用的特殊程序规则。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其特殊性除了表现为构成要件的特殊之外,也体现为适用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1)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2)特殊的证据规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通说认为,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确立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我国2009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66条也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