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简述该规定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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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简述该规定的基本含义。

这样的规定可以解释为:(1)国际条约在中国直接适用。因为只有直接适用,才有可能出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存在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但是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意见,中国参加的世贸协议是不能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的。中国法院在受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时,像其他世贸成员一样,适用本国的法律与法规。因此关于条约在中国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2)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但是,既然中国宪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还不能说这是完全确立的原则,只能说这是含有上述规定的国内立法所承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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