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针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具体问题的专门性条款。
针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具体问题的专门性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防止船舶污染的《73/78船污公约》。该公约的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船舶作业过程中可能因排放石油、液态有害物质、有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水、垃圾和空气污染物造成的海洋污染。(2)防止海洋倾废的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引起海洋污染公约》(简称《伦敦倾废公约》)及1996年《议定书》。该公约的宗旨是防止和限制在海上任意处置可能对人类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造成危害、破坏海洋环境的舒适及影响其他合法利用海洋的废弃物。公约禁止某些特定废弃物的倾倒(如放射性废物),对其他物质的倾倒适用许可证制度。(3)防止陆源污染的法律文件。陆源污染是海洋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但由于该问题的复杂性,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一些条约中的原则性规定外,迄今尚无全球性的专门条约加以规范。(4)油污事故干预及应急的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这些条约的宗旨是以预防为原则,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重大海上油污事故。在出现油污事故时,进行国际合作,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5)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和1996年《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的国际公约》。这些条约的宗旨是建立防止、减少海上运输污染损害及其赔偿机制,使污染受害方得到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6)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条约。这类条约数量众多,历史悠久。既有关于特定物种的条约,也有关于特定海域的渔业资源的条约,这些条约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机制,限制捕捞量和捕捞手段,保护海洋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