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是指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要素,二是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1)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与资源。①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与资源包括领土及其领土以内的各种自然环境和资源。这部分环境与资源基本上属于国内环境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但其中有一部分环境与资源被国际条约赋予了特殊地位。②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主要受国际环境法的调整和规范,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流经多个国家的多瑙河、湄公河等跨界河流。二是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等。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国际海底、南极和外层空间等。(2)行为,即国际环境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的行为。①国家在其管辖范围以外从事的开发和利用资源行为应受国际环境法的约束。②国家在管辖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原则上属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但是环境与资源不会因国家领土的界限而完全被人为分割开来,一国在其境内所从事的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行为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相邻国家或更为广泛的区域。这种在管辖范围内进行但导致管辖范围外环境损害的行为,同样受国际环境法的约束。③企业、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等行为者在本国境内或境外从事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国际环境和资源产生影响,国家对其境内的这些行为者的行为也要承担规范、约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