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于2008年6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以汪某团队观念淡薄、创新意识不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违法之处有哪些? (2)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甲公司与汗某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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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于2008年6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以汪某团队观念淡薄、创新意识不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违法之处有哪些? (2)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甲公司与汗某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试用期8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使用期6个月 试用期工资1200元,违反了试用期工资应该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为1600元。 (2)不成立,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3)汪某应该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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