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999年3月5日到某公司上班,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公司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2008年2月4日,公司通知朱某劳动合同到期,与其续签一年劳动合同,但朱某拒绝了。请分析:(1)公司是否应支付给朱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2)朱某是否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3)若朱某于2009年3月4日就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1)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本题考察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不需要支付给朱某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指的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劳动者想以同等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想以同等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想续订,则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题中,劳动合同到期,朱某不想续订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见《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本题考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朱某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朱某没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所以不满足前2个条件。朱某也没有与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尽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朱某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所以朱某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本题考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仲裁时效。仲裁庭不予受理。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朱某于2009年3月4日就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