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赵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负担经济补偿金。问:(1)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赵某是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公司应否给予赵某经济补偿金?说明理由。
(1)见《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本题考察劳动者单方辞职权。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说明理由。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限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即劳动者可以任何理由向单位辞职。 (2)见《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本题考察劳动者单方辞职权。赵某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辞职权。 (3)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本题考察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不需要给予赵某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赵某自己主动辞职,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所以公司不用支付给赵某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