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公司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绝支付职工周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5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减决,裁定该智光公司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试分析:(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①超过劳动争议受理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内受理的规定。②超过劳动争议审理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本案于3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