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999年3月5日到某公司上班,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公司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2008年2月4日,公司通知朱某劳动合同到期,与其续签一年劳动合同,但朱某拒绝了。试分析:(1)公司是否应支付给朱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2)朱某是否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3)若朱某于2009年3月4日就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1)公司不应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朱某不同意续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朱某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条件。(3)仲裁庭不应当受理。超过了申请仲裁时效一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