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及其处理方式是什么?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具体操作程序是,应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在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而依法提起诉讼的条件下,才由人民法院确认。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对于无效民事合同的处理,一般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国库等方式,而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劳动力支出后就不可回收),所以,对劳动者实施的劳动行为和所得的物质待遇不可能采取返还办法处理,并且应当对劳动者依法予以保护。所以,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1)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应停止其继续履行,并予以废止。(2)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修改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3)赔偿损失。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6条作了如下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