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与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问: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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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与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问: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正确。因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转产,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该企业可通过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该企业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5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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