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工会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该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