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而且,它们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说,二者的关系是密切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我国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特定范围劳动用工关系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被用人单位雇佣的自然人。(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的程序等;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它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化。(3)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签订的直接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4)形式不同。在我国,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例外。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适用范围不同。在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第1款也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也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只对企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6)效力层次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第35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7)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争议,其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