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199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未能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做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问题:甲公司扣发工资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甲公司扣发工资的做法不正确。甲公司应补发所扣工资。根据劳动部于1995年8月11日发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劳动合同补充的承包合同也应同样执行这条规定。因此,本案中,王某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扣除基本工资,应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