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1986年10月出生,2001年8月某乡镇企业到其家乡招收工人,李某因辍学赋闲在家,遂前去报名,但是被告知必须在招工登记表上将年龄填为17周岁,不能填真实的年龄。进厂后,李某被安排从事有毒等危险作业,由于劳动强度过大,有没有正常的休息日,两个月后李某身患重病,该企业见状遂支付李某部分费用,将其辞退。问:本案中,该企业有哪些违法之处,对其应如何处罚?
(1)本案中,某企业违法之处首先在于其非法招收童工,并安排其从事危险作业;其次,用人单位伪造录用登记材料违法;第三,童工患病,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由用人单位负担李某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