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6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0日起停发了周红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2)仲裁委会员应如何裁决?
(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所以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的特殊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90天。因周红生育双胞胎,产假应当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