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问:(1)周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1)周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周某不符合第一项条件,即其缴费不满1年,故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2)酒店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周某患有传染病,显然不适合从事厨师工作,故该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