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股东大会的决议种类及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指决定公司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决议。特别决议是推决定公司重要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特别事项”的范围及“绝对多数”的数量要求是不同的。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规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